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重點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7日衛部醫字第1101661994號令辦 理。
二、旨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補貼疫情期間醫療(事)機構申報一百零九年一月至 十一月健保醫療費用低於一百零八年同期百分之八十之 差額。(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
(二)增訂全額補貼醫療(事)機構經結算應返還提升暫付金額 之欠費分期攤還所生之利息。(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 條)
三、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