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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請確實依藥事法及藥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因不諳法令而觸法

主旨: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惠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藥事法 及藥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因不諳法令而觸法,請查 照。

說明:

一、藥事法規定:
(一)藥事法第28條規定:「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 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 任藥劑生為之。」同法第30條規定:「藥商聘用之藥 師、藥劑生或中醫師,如有解聘或辭聘,應即另聘。」 違者依同法第93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 罰鍰。
(二)藥事法第37條:「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 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藥 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14條規定:「對於已變質或已過保存期限的藥品,應予標示並明顯區隔置放,依法處 理。」違反者依藥事法第93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 5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藥事法第49條規定:「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 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 規定,所稱之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 非藥商及非醫療機構。違者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藥事法第50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 處方,不得調劑供應。」違者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 幣3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另藥事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販賣、供應、調劑、運 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或不良醫 療器材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鍰。」

二、藥師法規定:
(一)藥師法第20條規定:「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 業務,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 方調劑。」違者依同法第2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 以下罰鍰。
(二)藥師法第24條規定:「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15條 第1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