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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 食藥署109年度管制藥品實地稽核違規情形,請督促並轉知所屬加強管制藥品管理及應合理處方管制藥品,以免違規受罰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度管制藥品實地稽 核違規情形,請督促並轉知所屬加強管制藥品管理及應合 理處方管制藥品,以免違規受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110年3 月22日FDA管字第1101800008號函辦理。

二、109年度地方政府衛生局及食藥署執行管制藥品實地稽核, 查獲違規者計435家,其違規項目前10名依序如下:
(一)簿冊登載不實(管制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後段)。
(二)未依規定定期申報收支結存情形、申報不實(管制品管理 條例第28條第2項)。
(三)未依藥品調劑規範作業(藥事法第37條第1項、藥師法第 18條)。
(四)處方第1-3級管制藥品未開立專用處方箋或專用處方箋登 載不全 (管制品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
(五)同列第5名:
1、管制藥品簿冊、單據、處方箋未保存五年(管制品管理 條例第32條)。
2、專用處方箋未由領受人簽名領受(管制品管理條例第10 條第2項)。
(六)非藥事人員調劑、藥劑生調劑麻醉藥品(藥事法第37條第 2項、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
(七)同列第8名:
1、涉醫療不當使用管制藥品(管制品管理條例第6條)。
2、使用過期管制藥品(藥事法第90條第2項)。
(八)未設簿冊登載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管制品管理條例第 28條第1項前段)。

三、109年度涉醫療不當使用管制藥品,依違反「管制藥品管理 條例」第6條規定裁處案共計4件,其違規情節多為大量處 方管制藥品併有開立自費處方、大量處方管制藥品未於病 歷載明相關病情評估及治療成效紀錄等。

四、110年度食藥署及本局仍將持續查核管制藥品之使用及管理 情形,並針對醫師處方管制藥品合理性加強查核;同時衛 生局會針對109年查獲涉管制藥品違規者進行複查,以確認 管制藥品管理及使用之改善情形,倘再查獲違規情事,將 依法加重處分。 五、請各公會及醫院轉知所屬並宣導,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 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醫師應合理處方管制藥品,切勿 應病人要求即開立藥品,或為規避健保查核轉而開立全自 費處方(尤其是鎮靜安眠類管制藥品),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