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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建請 就「醫事檢驗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草案提供建議

一、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醫事檢驗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草案。

草案內容:

(一)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事檢驗所字樣。

(二)檢查、檢驗項目及服務時間。

(三)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四)檢驗儀器設備。

(五)檢查、檢驗費用。

二、  《醫事檢驗師法》 第二十九條 醫事檢驗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醫事檢驗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  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醫事檢驗所,不得為醫事檢驗廣告。

三、  建請 鈞長就本公告預告草案內容提供建議,並於110325(四)前以傳真(03-9328514)或email (a8991229@ms43.hinet.net) 回復意見,俾彙整參考,謝謝。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