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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衛福部 補充就部109/11/4公告預告「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草案相關意見
主旨:補充本會就 貴部109年11月4日衛部醫字第1091666703C號 公告預告「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禁止使用之藥物」草案一案相關意見,請 察照。
說明:
一、復 貴部109年11月4日衛部醫字第1091666703D號函。
二、依據本會110年1月6日第12屆第5次醫療政策委員會會議結 論,並經110年3月7日第12屆第8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三、本會業於110年1月4日以全醫聯字第1090001590號函就草案 內容提出意見(諒達)。惟考量草案整體規範意旨,恐與醫 療法規體系有所扞格,謹補充提出意見如下:為保障國人 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效能及品質、增進國民健康及強化 醫療器材管理,《醫療器材管理法》業於109年1月15日公 布,建議醫療器材之管理與罰則宜於該法統一處理,而非 依《醫療法》公告禁止使用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