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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建議修正「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第11條第1項第5款,國健署復如說明

主旨:本會建議修正「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第11條第1項 第5款,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回復如說明段,請 查 照。

說明:

一、本會於110.2.17以全醫聯字第1100000158號函,建議衛福 部國健署修正「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第11條第1項第 5款為「交付服務對象之戒菸用藥,無故有項目不符或數量 低於所申報者」排除非故意之情形,以確保機構被依本款 裁處時,有說明之機會,副本諒達。

二、衛福部國健署於110.2.24以國健教字第1109901193號函(附 件)回復本會,重點略以:國健署對疑似違規案件查處通知 時,均會於公文上載明依契約書第13條規定略以「…如有 不服,得於甲方或其委託單位之通知送達日起20日內,檢 具相關事證,提出異議」等文字,已有救濟機制讓機構陳 述意見,以利國健署裁量,爰第11條第1項第5款仍維持所 公告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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