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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有關國健署109年12月31日公告修正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第11條,全聯會意見如說明

主旨:有關 貴署109年12月31日公告修正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 契約書」第11條,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貴署於109年12月31日公告修正「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 書」,其中第11條規定戒菸服務特約機構有同條第1項第1 款至第5款所列情事之一時,將被追扣其申報費用,並處以 該費用十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針對第11條第5款,現行規定為「五、交付服務對象之戒菸 用藥,項目不符或數量低於所申報者。」,即戒菸服務特 約機構於交付戒菸用藥時無論是否出於故意而致項目不符 或數量低於所申報者,都將被追扣申報費用,並處以十倍 之懲罰性違約金,如此恐降低醫療機構參與本計畫之意 願。爰建議修正為:「五、交付服務對象之戒菸用藥,無故 有項目不符或數量低於所申報者。」,建議本款排除非故 意之情形,以確保戒菸服務特約機構被依本款受裁處時, 有提出說明之機會。

三、為鼓勵醫療機構加入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以促進國人健康, 契約書之文字應避免過度嚴苛,爰建請 貴署酌修旨揭契約 書第11條。(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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