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 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業奉總統110年1月20日華總一義 字第11000003551號令修正公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月21日衛授疾字第1100000809號函 辦理(如附件)。
二、衛生福利部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爰修正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十五條之一,因醫療必要性、急迫性,未滿二十歲之人未 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意,經本人同意得予採檢之規 定,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俾與民法成年 年齡修正接軌。
三、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