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 轉知國健署公告修正「醫事機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部分條文,並修正名稱為「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請於2月9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將用印後契約書寄至「戒菸治療服務與管理窗口」(台北市大同區長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告修正「醫事機構戒菸服務 補助計畫」部分條文,並修正名稱為「戒菸服務補助計畫 契約書;請協助轉知會員於110年2月9日前(郵 戳為憑),以掛號將用印後契約書寄至「戒菸治療服務與 管理窗口」(台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289號5樓),以完成換 約程序,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9年12月31日國健教字第 1090701438號公告副本、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0年1月6 日國健教字第1100700014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契約書明定特約醫療機構於釋出處方箋時應加註文字 「請注意!本釋出處方箋限由戒菸服務特約藥局或戒菸輔助 用藥契約調劑藥局調劑,不具該二種資格之藥局,調劑本 處方有關之任何費用,國民健康署均不予補助」。如處方 箋未註明,致藥局不知情而調劑,費用將由釋出處方箋之 醫療機構扣除轉付之,

三、有關換約相關注意事項請詳附件2。

四、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