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健保署有關健保給付之藥品,採購價高於健保支付價之問題,其相關規定詳如說明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 有關健保給付之藥 品,採購價高於健保支付價之問題,其相關規定詳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該署110年1月4日健保審字第1090036840號函辦理(如 附件)。
二、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12-1條規定 略以,本標準收載之藥品品項,有替代性品項可供病人使 用,且藥商以高於支付價供應予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 構,經通知許可證持有藥商改善仍未改善者,保險人得將 該品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年。
三、有關購藥高於健保價之問題,該署於全球資訊網公開「醫 事機構反映購藥價高於健保支付價之藥品許可證藥商名單 及聯絡窗口」,採購藥品遇有特殊狀況時,可逕與藥商窗 口聯繫;若仍有購藥問題,可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 機構購藥高於健保價問題反映表」向健保署反映,該署將逐案瞭解及處理,惟應釐清為自費藥品或是健保使用藥 品。
四、前揭表單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www.nhi.gov.tw)/健保服 務/健保藥品與特材/健保藥品/藥品供應資訊,可自行參考 及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