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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建請衛福部釋示釐清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3條之相關疑慮

主旨:建請 貴部釋示釐清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3條之相關疑 慮,請 察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9年11月3日第12屆第4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會議結 論,並經109年11月22日第12屆第7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 理。

二、貴部為因應醫療機構實務需求及未來醫療照顧系統發展, 爰於106年3月22日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然實施以來,醫界反應有不足之處,針對醫療機構設置標 準第13條有下列相關疑慮,包括:
(一)現行第1項,僅限制公立或法人所設醫院附設之門診部, 屬醫院之擴充。但對同一體系醫療院所未有明確認定, 建議修訂採以「同一體系醫療院所」為限縮範圍;並對 「同一醫療體系」儘速在法規上做出明確之定義,以利 分級醫療政策推動與施行。
(二)現行第2項,對公立或法人所設醫院附設之門診部與醫院,非屬同一行政區域者,仍應分別向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請領開業執照,惟如此造成要回歸醫院 總額費用有所困難。
(三)現行第3項,對法人所設醫院附設之門診部有設立地域之 限制(以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為限)。但對公立醫院附設 門診部,則無地域限制,是否有擴充疑慮。而以「離 島」或原住民族地區為限,建議將「離島」修訂為「醫 療資源缺乏之離島」。

三、敬請 貴部就以上疑義釋示,以維護醫療照護體系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