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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請 衛福部研議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有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之配套方案
主旨:建請 貴部研議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有關公告「無藥事人 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之配套方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惠 復。
說明:
一、依據109年10月7日第12屆第4次醫療政策委員會結論暨109 年11月22日第12屆第7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依藥事法第102條規定,於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醫師得親自調劑。目前對 「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之認定程序,係由當地衛 生主管機關醫藥分業小組邀集醫藥雙方訪查,確為新開業 診所距離1.8公里之內如無健保藥局,即認定為無藥事人員 執業之偏遠地區,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現行 貴部以 公告預告(60天)後再進行公告,行政程序冗長。
三、據會員反應,新開業診所若經地方衛生局判定為無藥事人 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完成,常達 數月之久,這段期間醫師不能親自調劑,病人在1.8公里以內也沒有健保藥局可以為醫師的處方調劑,影響醫療實務 需求及民眾醫療權益,爰就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有關公告 「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乙節,本會提出建議配套 方案如下:
(一)修正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增列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為公 告權責機關。
(二)授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以相關證明文件,同意於等待公 告結果前,醫師得親自調劑。
(三)依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文意旨,另定較短公告期間。
四、爰此,請 貴部研議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有關公告「無藥事 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之配套方案,以維護民眾醫療權益 及醫師診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