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七條,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9年12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91667325C號函 辦理(如附件)。
二、本次公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七條及其附表(五) 名稱為「牙醫醫院設置基準」,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二、診療科別」部分:須設牙醫專科之四科以上;得 視業務需要,設下列專科之一科或數科:(1)麻醉科(2) 病理科(3)放射診斷科。
(二)「三、人員部分(二)醫師」部分:得視業務需要,聘用 醫師;但醫師人數不得超過牙醫師人數,且不得提供門 診診療服務。
三、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