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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相閱院所 提供民眾服務時,請視臨床區分篩檢、疾病診斷或治療之目的,並依各該規定正確申報「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驗費用」,避免預防保健案件因申報錯誤,而衍生費用支付疑義
主旨:貴單位提供民眾服務時,請視臨床區分篩檢、疾病診斷或 治療之目的,並依各該規定正確申報「C型肝炎病毒抗體 檢驗費用」,避免預防保健案件因申報錯誤,而衍生費用 支付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9年11月26日國健慢病字第 1090601062號函暨中央健保署109年10月7日健保審字第 1090036310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申報方式:符合國民健康署成人預防保健服務B、C型肝炎 篩檢資格者,請依「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 事項」辦理;案件分類申報「A3(預防保健)」。
(一)相關規定查詢路徑: 1、國民健康署網站(首頁>健康促進法規>健康促進法規 >預防保健服務類) 2、健保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健保服務>行政協助業務>預防保健)。 3、諮詢窗口:張小姐,電話:02-25220888分機696、 695、682。
(二)健保給付案件:
1、適用條件:若為疾病診斷或治療之需,按全民健康保 險法第1條第2項規定略以,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 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予 保險給付。
2、申報方式:屬健保給付範圍者,則依「全民健康保險 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進 行申報。
3、相關規定查詢路徑:健保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健保服 務>健保醫療費用>醫療費用申報與給付 >醫療費用 支付>醫療費用申報規定)。
4、諮詢窗口:逕洽本署各分區業務組院所費用窗口。
三、為避免預防保健案件因申報錯誤,而衍生費用支付疑義, 請貴會向會員宣導依循前開說明辦理,並於申報前檢視資 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