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 建請衛福部就健保署擬實施提供遺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民眾,依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所呈現之處方藥品資料,進行該處方箋第2次以後之調劑方案之適法性釋疑
主旨:建請 衛福部就中央健康保險署擬實施提供遺失慢性病連續 處方箋之民眾,依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所呈現之處 方藥品資料,進行該處方箋第2次以後之調劑方案之適法 性釋疑,請 察照惠復。
說明:
一、109年10月7日中央健康保險署召開「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 詢系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專區』說明會」,其表示法源 依據係引用 貴部108年10月8日衛部醫字第1081670018號 函,「建議以『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所載藥品資 料,視同符合醫師法第13條有關處方箋之規定,藥師並得 依藥師法第16條至第18條之規定據以調劑。」
二、本會基於適法性與病人用藥安全之考量,說明如下:
(一)依據《醫師法》第13條規定,醫師處方時除於處方箋載 明規定事項外,並應簽名或蓋章。惟衛福部108年10月8 日衛部醫字第1081670018號函卻認定毋須醫師的簽名或 蓋章,即可以「視同」處方箋,而由藥師逕行從雲端藥歷資料庫下載,調劑供應給病人,有恣意擴大解釋法 律,破壞相關法律體系架構(醫師法、藥師法、藥事法、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等,及各種行政命令)之嫌,恐陷各相 關醫事人員於違法。
(二)雲端藥歷資料僅為醫師處方之電子紀錄,並非處方箋, 無法「視同」合法的完整醫令資料內容,且上傳至雲端 的時間有落差,其內容之正確性與完整性有待確認。
(三)透過雲端藥歷資料,病人倘重複領取藥品,不僅無法對 於用藥安全把關,如致病人死傷或醫療糾紛,主管機關 亦可能面臨行政責任或有國家賠償之共同侵權責任。
(四)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4條第一項規定,「同 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應分次調劑。」惟有鑑於疫情影 響,建議修正為一次得開立與領取90天以內之藥物,不 僅可以減少民眾的負擔與解決處方箋遺失的問題,亦有 助於防疫。
三、據上,建請 貴部針對健保署擬推行之旨揭政策適法性釋 疑,並請健保署在 貴部尚未釐清法規之疑慮前,宜暫緩繼 續召開說明會,應審慎評估病人用藥安全與維護醫療品 質,而非僅以便利性及成本考量,即作為政策方向,恐造 成更大貽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