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 第二條、第四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2月1日以衛授 疾字第109010193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前揭辦法第 二條、第四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12月1日衛授疾字第1090101938號函 辦理暨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 條例第十三條辦理。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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