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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請如發現疑似登革熱病人,除使用NS1快篩試劑檢驗,仍應進行通報作業,並持續推廣轄區醫療院所運用NS1快篩試劑,以強化社區登革熱病例偵測效能
主旨:請貴單位如發現疑似登革熱病人,除使用NS1快篩試劑檢 驗,仍應進行通報作業,並持續推廣轄區醫療院所運用 NS1快篩試劑,以強化社區登革熱病例偵測效能,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11月18日疾管防字第 1090200938號函辦理。
二、為縮短登革熱病例隱藏期,提升病例偵測效能,衛生福利 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自104年9月起委託中央健康保 險署(下稱健保署)代辦NS1快篩試劑之費用申報及核付作 業,具有健保身分且符合
(一)登革熱病例定義;
(二)發病7 日內;
(三)潛伏期有國內、外登革熱流行地區活動史,或 住家、活動範圍附近有登革熱陽性病例之病患的全部條 件,皆為實施對象。
三、查健保署提供本(109)年1至6月全國醫療院所申報NS1快篩 試劑費用清單資料,共計1,215筆,經與疾管署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資料進行比對,其中僅有685筆通報登革熱,通報 率僅占健保申報案件之56%。依據國際文獻探討,NS1快篩 試劑特異性高,敏感度卻相對較低,且隨著病人發病日數 增加,敏感度亦逐漸降低,鑒於上述使用限制,如無登革 熱大流行發生,登革熱病例之研判,主要係以實驗室檢驗 方法綜合研判檢驗結果。
四、爰請貴單位如發現疑似登革熱病人,即使NS1快篩試劑檢驗 結果陰性,仍應進行通報作業,以利實驗室進行後續檢 驗,避免因檢驗偽陰性或已過NS1抗原可偵測時效,造成衛 生單位錯失及早防治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