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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函請地方政府衛生局調查所轄診所總樓地板面積案之補充說明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請地方政府衛生局調查所轄診所總樓地 板面積案之補充說明(如附件),請 查照。
明:
一、衛生福利部為研議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9條附表(七)診 所設置標準表,於基本設施增列無障礙設施,日前函請地 方政府衛生局填列所轄診所總樓地板面積,惟因定義不 清,引起爭議。本會經會員反映後,旋即提請本會醫療事 業輔導委員會討論,並於109年11月3日拜會衛生福利部, 會中釐清調查診所總樓地板面積係單純問卷調查,無須登 載於各地方政府衞生局之醫事管理系統,亦無相應法定罰 則,會員可自由填答。
二、隨函檢附衛生福利部109年10月30日衛部醫字1091667167號 書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