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以衛部醫字第 1091666703號公告訂定「醫院重處理及使用仿單標示單次 使用醫療器材作業指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11月4日衛部醫字第1091666703A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相關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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