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 檢送近期重要醫療衛生相關議題之辦理情形

主旨:檢送近期重要醫療衛生相關議題之辦理情形,惠請轉知所 屬會員知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9年8月16日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109年第3 次委員會決定暨109年10月15日第12屆第8次常務理事會暨 嚴重特殊傳染性(武漢)肺炎1015應變會議報告通過辦理。

二、有關醫護防疫津貼案,本會函請衛福部釐清基層診所防疫 獎勵金發放造冊及分配相關事宜,建議應由醫療機構依工 作人員實際臨床參與狀況及所受的實質風險高低程度專業 認定為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 覆略以:考量各基層院所屬性及運作機制差異,機構獎勵 金由機構負責人依各工作人員實際執行情形發放及運用。 (109年8月18日本會全醫聯字第1090000995號函,諒達)

三、有關處方箋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敘明理由 案,考量防疫期間之藥品供應管理,縱於防疫期間配合, 非疫情期間則不應強制規定;另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 代」,建議可以彈性作法讓病人及藥師了解不得替換藥品 的原因。

四、有關診所無障礙空間案,衛福部召開多次研商會議,本會 亦召開會議討論並出席表達立場,目前各縣市衛生局針對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診所設置標準表」增列無障礙設施案 進行調查診所總樓地板面積及診療室數量,將持續與衛生 福利部溝通,爭取診所權益。

五、有關醫療資源分配案,本會業建請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應 予積極落實醫療法第88條至第92條規範事項,關注部分縣 市醫療資源不足與分配不均之問題,俾使醫療資源均衡發 展。(109年8月24日本會全醫聯字第1090000991號函,諒 達)

六、有關建議將同體系醫療院所醫療費用,回歸醫院總額及研 議修訂醫師支援限制部分,刻正提交相關委員會續行研議 中。

七、有關醫師藥品調劑權案,108年6月14日司法院已公布釋字 第778號解釋,原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及行政院衛生署食 品藥物管理局(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0年4月12日FDA藥字第1000017608號函說明三對於藥事法 第102條第2項醫療急迫情形之解釋部分,已失其效力並不再援用。爰請醫師會員基於醫療專業判斷,依個案事實分 別認定醫療急迫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