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衛福部 有關貴部109年8月25日衛部醫字第1091665312號函釋非醫事人員執行「鼻腔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或移除」、「腸造口、胃造口、腹膜透析導管、人工血管、傷口引流管及傷口照護」等行為適

主旨:有關 貴部109年8月25日衛部醫字第1091665312號函釋非 醫事人員執行「鼻腔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或移除」、 「腸造口、胃造口、腹膜透析導管、人工血管、傷口引流 管及傷口照護」等行為適法性乙節,本會意見如說明, 請 察照。

說明:

一、依據109年10月6日本會就有關非醫事人員執行「鼻腔內分 泌物之清潔、抽吸或移除」、「腸造口、胃造口、腹膜透 析導管、人工血管、傷口引流管及傷口照護」等行為之適 法性專案小組會議結論暨109年10月15日第十二屆第8次常 務理事會暨嚴重特殊傳染性(武漢)肺炎1015應變會議報告 通過辦理。

二、旨揭函釋說明二之(一)「…;惟若使用手動吸鼻器或棉棒執 行鼻腔分泌物之清潔、抽吸或移除,符合該類病人身體照 顧之需要,則非屬醫療業務行為,得由非醫事人員執行」 部份,因仍具潛在之風險,建議其執行範圍必須限縮於鼻腔可視範圍內,且執行人員必須接受一定時數的教育訓練 與認證,以降低受照顧者之風險。

三、旨揭函釋內容說明三「『腸造口、胃造口、腹膜透析導 管、人工血管、傷口引流管及傷口照護』等行為,係屬醫 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或由相關醫事人員依其各該 專門職業法律所規定之業務,依醫囑執行之。」部份,依 貴部101年6月28日衛署照字第1012862926號函及老人福利 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居家照顧服務員可從事 服務範疇不得涉及醫療及護理行為,因此,應家屬或病人 要求,協助執行上開醫療行為,仍有疑義,建議由醫師以 專業介入長照及居家醫療業務,就居家重症病人、身心障 礙者或獨居民眾等之照顧需求,定期進行評估並指導病人 與家屬等非醫事人員提供居家服務。

四、考量長照及居家照護人力問題與對醫療業務與非醫療業務 之定義可能衍生醫療糾紛等議題,建請 貴部審慎評估並應 有完整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