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健保署 有關署擬實施提供遺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民眾,依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所呈現之處方藥品資料,進行該處方箋第2次以後之調劑方案,全聯會意見如說明
主旨:有關 貴署擬實施提供遺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民眾,依 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所呈現之處方藥品資料,進行 該處方箋第2次以後之調劑方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109年10月15日本會第12屆第8次常務理事會暨嚴重特 殊傳染性(武漢)肺炎1015應變會議決議辦理。
二、貴署於109年10月7日召開「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專區』說明會」,其中法源依據引用 衛福部108年10月8日衛部醫字第1081670018號函,「建議 以『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所載藥品資料,視同符 合醫師法第13條有關處方箋之規定,藥師並得依藥師法第 16條至第18條之規定據以調劑。」
三、本會基於適法性與病人用藥安全之考量,說明如下:
(一)依據《醫師法》第13條規定,醫師處方時除於處方箋載 明規定事項外,並應簽名或蓋章。惟衛福部108年10月8日衛部醫字第1081670018號函卻認定毋須醫師的簽名或 蓋章,即可以「視同」處方箋,而由藥師逕行從雲端藥 歷資料庫下載,調劑供應給病人,實有違法解釋之虞。
(二)雲端藥歷資料僅為處方紀錄,並非處方箋,無法「視 同」合法的完整醫令資料內容,且上傳至雲端的時間有 落差,其內容之正確性與完整性有待確認。
(三)透過雲端藥歷資料,病人倘重複領取藥品,不僅無法對 於用藥安全把關,如發生醫療糾紛,後續責任歸屬亦不 明。
(四)目前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依法需提出申請並簽證,倘 健保雲端藥歷「視同」病歷資料中的醫囑,是否擴大解 釋現行病歷之相關規範?
(五)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4條第一項規定,「同 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應分次調劑。」惟有鑑於疫情影 響,建議修正為一次得開立與領取90天以內之藥物,不 僅可以減少民眾的負擔與解決處方箋遺失的問題,亦有 助於防疫。
四、據上,建議 貴署於推行相關政策時,應邀請本會及相關單 位共同研議以為周延,並應審慎評估病人用藥安全與維護 醫療品質,而非僅以便利性及成本考量,即作為政策方 向,恐造成更大貽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