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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為落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採檢,強化COVID-19疫情防治,請依說明段辦理

主旨:為落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採檢,強化COVID-19(武 漢肺炎)疫情防治,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9月 14日肺中指字第1093800589號函暨該中心本(109)年9月4日 醫療應變組第22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因應COVID-19全球大流行,社區感染風險增加,該中心業 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條件及通報定義如下:
(一)臨床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發燒(≧38℃)或有呼吸道症狀。 2、嗅、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之腹瀉。 3、醫師高度懷疑之社區型肺炎。
(二)檢驗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 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2、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三)流行病學條件(發病前14日內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有國外旅遊史或居住史,或曾接觸來自國外有發燒或 呼吸道症狀人士。
2、曾經與出現症狀的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有密切接 觸,包括在無適當防護下提供照護、相處、或有呼吸 道分泌物、體液之直接接觸。
3、有群聚現象。
(四)通報定義(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符合臨床條件1及流行病學條件任一項。
2、符合臨床條件2及流行病學條件1或2。
3、符合臨床條件3。
4、符合檢驗條件。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依據傳染病防 治法第39條規定,略以:「醫師診治病人發現傳染病或疑 似傳染病時,應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並報告當 地主管機關」。

四、該中心依移民署入境資料、健保就醫資料及衛生福利部疾 病管制署COVID-19通報採檢資料,分析本年3月21日至8月 13日就醫民眾,就醫前14天內有國外旅遊史且經診斷為肺 炎或呼吸道症狀疾病者,共計3,736人,其中有通報採檢 3,336人(89.3%),未通報採檢400人(10.7%);且醫學中心 未通報採檢率(10.0%)高於區域醫院(5.8%)及地區醫院 (4.5%);各縣市醫療院所未通報採檢率如附件1,。

五、由於具有臨床條件之肺炎或呼吸道症狀,且有流行病學條 件之發病前14日內有國外旅遊史者,係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請貴院(所)針對診治入境14天內有肺炎 或呼吸道症狀疾病就醫民眾,但卻未通報採檢之原因進行 說明,請貴機構依表填寫,於文到7天內免備文,以電子檔 回復本局彙辦。